全分析56项: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质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的委托检验。水质评价时间,依据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进行评价,采样间隔为4个月左右。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兼作生活饮用水水源,应按GB 5749执行。
全项检验47项:适用于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验与销售的委托检验。标准规定型式检验要求检39项。应增加标签及明示指标项目,客户可选择不检,但不能称为全项检验。
出厂检验10项:适用于矿泉水每批产品出厂委托检验,签订全年委托协议,不必批批都检标签。地理标志矿泉水也按此规定执行。
初筛界限指标8项:适用于水源地矿泉水界定的委托检验。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到标准要求,可初步认定为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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