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存在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应当委托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进行。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2018年9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正式下发通知,正式确认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科检测)纳入广东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是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如中科检测)的技术专家独立进行的。相关专家组对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和判定。
产品质量鉴定判定方式
1、产品质量鉴定的性质。1999年发布实施的《仲裁检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将产品质量鉴定定义为行政监管部门的指定行为,这与当下政府职能转变、向市场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干预的要求不相符合。争议双方当事人如何提出产品质量鉴定,向谁提出,判定方法应由申请人来决定,即产品质量鉴定的性质应界定为申请人与鉴定组织之间的委托行为。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明确的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的方式,将自由选择权交给申请人。
2、产品质量鉴定范围的确定。即鉴定组织能力的判定。先确定了原则及参照的依据,但产品随时间、地点、环境及使用目的的不同行业归属也会发生变化,单纯参照以行业分类的判定依据,缺少科学的判断,易产生行政争议。建议根据产品质量鉴定的基本要求,建立一套涵盖:科学技术手段、检验检测技术等基本的条件;熟悉相应的产品质量法规和鉴定程序的专业人员;参与鉴定的专业人员实事求是,公正的判定态度等三方面要求的判定依据,以加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产品质量鉴定的监管职责。目前,对于质量鉴定违法行为的举报、异议的处理、鉴定责任的承担等缺少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质量鉴定的性质,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应限于鉴定组织范围的审核、目录的公示以及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对质量鉴定中所涉及的技术、检验检测等工作,质监部门不得介入干预。申请人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向质量鉴定组织提出重新鉴定,或向民事争议解决方提出质疑,鉴于质量鉴定属于证据形式的一种,提出相反的证据或效力更高的证据即为有效的质疑方式。
4、产品质量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与衔接。概念上,产品质量鉴定与司法鉴定相似,委托人包括了司法机关和争议双方,鉴定活动都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开展的专业活动,因此,实践中法院根据鉴定目录选择对争议产品具有鉴定资质的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较为常见,如文中案例。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同,鉴定程序、标准不同,鉴定结果的异议处理规定也不同,与质量鉴定之间是否可以直接转化,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专家的选择方面是否可以相互认可,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 产品名称 | 检测标准 | 检测项目 |
| 质量鉴定 | 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 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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